河北整治全省所有涉酸企业 严查非法倾倒

2015-06-27 17:10:16 阅读次数:205

  为有效消除非法处置废酸带来的环境安全隐患,经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由河北省环保厅、河北省公安厅和河北省检察院牵头组织,自6月18日起,在全省开展涉酸企业排查整治“雷霆2018”专项行动。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酸企业排查整治“雷霆2018”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省连续发生多起异地非法倾倒废酸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2018年4月19日张家口下花园区再次发生了非法倾倒废酸案。非法倾倒不仅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更直接威胁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有效消除非法处置废酸带来的环境安全隐患,经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由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和省检察院牵头组织,自2018年6月18日起,在全省开展涉酸企业排查整治“雷霆2018”专项行动。现就做好涉酸企业排查整治和废酸处理能力建设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排查整治


  (一)制定排查整治方案。为做好涉酸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要对照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管理规定,立即制定涉酸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整治范围。全省所有生产、贮存、经销、使用工业酸和产生、(自行)利用处置废酸,及运输工业酸和废酸的企业,特别是2016年以来所有购买过工业酸的企业均要列入整治范围。


  2.排查重点。逐一核查涉酸企业的规划、用地、立项、环评、施工许可、供水、供电、供气和交通运输等手续;逐一核查生产、经销、购买工业酸和产生、(自行)利用处置废酸及其他危险废物等情况;重点排查使用报废车、套牌车、改装车、走私车等运输废酸的违法行为。


  3.工作目标。摸清产生废物底数,逐一核查涉酸企业产销、使用工业酸和产生、(自行)利用处置废酸,及产生酸泥等其他危险废物情况。规范涉酸企业运行,对发现问题隐患的企业和单位一律先停产、后整治,对责令停产企业必须立即实施断水、断电、断气措施,通过专业技术评估和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打击非法处置犯罪,发现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监督指导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移交移送和立案侦办。


  4.工作分工。各地政府负责部署、调度、监察和制定验收复产标准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每月督查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每月逐一督查所涉企业整改、处罚和移送等情况,并采取随机抽查和鼓励举报等方式,监督各县(市、区)排查工作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另外,市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企业复产联合验收工作。市级检察机关会同市纪委监委要逐月督察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会同市级环保、公安部门督导各县(市、区)开展案件移送、侦办等工作,同时对重点案件侦办实施检察、环保、公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县、乡两级政府及部门负责辖区涉酸企业排查工作,要逐网格逐企业落实责任领导和人员,实行“五个清单”和现场排查“三签”制度,逐企业建立监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档”台账。网格责任人员要综合采用定期、突击或夜查等检查方式,确保网格内所涉企业应查尽查、绝无遗漏,每周逐一检查所涉企业断水、断电、断气和整改等情况,并规范留存检查记录和影音资料等备查。


  5.重奖举报。各市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短信和微信等方式公布举报方式;并在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每个厂门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庄的醒目位置,张贴《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废酸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见附件1),并结合本地实际和行动要求,制定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重奖举报实施方案,在现行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基础上,加大对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举报的奖励金额,对举报线索一经核实必须按程序和时限兑现奖励。


  (二)拓宽应急处置渠道。各地要以立即消除涉酸企业环境安全隐患为首要原则,废酸处理能力不足且无合法处理渠道的市,要积极拓宽应急利用、处置废酸的渠道,充分利企业现有自行处理装置应急处置辖区废酸,严格界定涉应急处置的废酸产生和利用、处置企业范围,科学制定辖区采取应急方式处理废酸的实施方案,明确应急收集、运输、处理废酸单位的责任领导和人员,及相应的政府及部门分包领导和监管人员,确保废酸应急处理工作安全、科学、有序开展。参与应急利用、处置废酸的单位,应能够达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有关要求,须经当地市级环保部门核查且报经当地市级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处理辖区废酸的应急工作;同时,要登录“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如实报告情况,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依法选取具有资质车辆运输废酸,确保不发生污染环境事件。


  (三)严控排查整治时限。各市政府要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排查整治方案、验收复产标准、重奖举报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同时报送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2018年6月29日前,将张贴通告的影像证明材料和附件2、3、4、5、6、7,同时报送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自2018年8月10日起,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辖区行动进展情况和企业复产名单,及附件8、9、10、11、12、13、14、15、16、17,同时报送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和省检察院。2018年12月31日前,各地要完成排查整治“雷霆2018”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废酸处理能力不足的市,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继续采取应急方式安全处置新增积存废酸。


  二、加快推进能力建设


  (一)制定试点方案。按照《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有关规定,各市应基本具备处理辖区企业产生废酸的能力,2019年7月1日起,原则上禁止跨市转移、利用和处置废酸。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采用先进适用技术集中利用、处置废酸的试点工作,尽快制定集中利用、处置废酸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二)推进能力建设。集中利用处置废酸试点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原则上每市废酸处理单位数量不得少于2家(含现有利用、处置废酸的经营单位),年实际使用工业酸1000吨以下的市和定州、辛集市不得少于1家,每市至少拥有1家采用酸碱中和方式处置废酸的单位;2.各市废酸年利用、处置能力(含现有利用、处置废酸能力)不得低于年使用工业酸量的2.5倍,且采用酸碱中和方式处置废酸能力占总处理能力的30%以上;3.优先支持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具有自行利用、处置废酸设施的单位,及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且新产生废物少的单位,建设集中利用、处置废酸试点项目;4.各市政府负责选取试点项目和准许试点运行等工作;5.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制定试点方案和日常监管等工作;6.连续2年6个月以上稳定达标排放,且无违法行为的试点单位,可依法申领利用、处置废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7.试点单位原则上不得接收本设区市外的废酸(应急处置除外)。


  (三)严把时间节点。各市政府要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试点方案报送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和省检察院;务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试点方案的能力建设任务;自2018年9月10日起,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试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附件18,同时报送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和省检察院。


  三、切实强化环境监管


  (一)实施源头管控。根据《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条件和程序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8〕245号)规定,各地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工业酸生产、经销和使用单位的监管,如发现工业酸产销企业无合法销售渠道,应依法对其实施停业整治;各地公安部门应加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名录》的工业酸管理。自即日起,辖区集中利用、处置废酸能力不足的市,在完成试点项目建设任务前,不得为产生废酸的建设项目办理新、改、扩建环评手续。各市政府应组织环保、安监、公安、供电、水利、发改(能源)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的长效机制,定期互通工业酸生产、贮存、经销、使用审批和废酸产生、利用、处置申报,及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生产状况和涉酸运输等情况;公安机关收到有关部门责令废酸产生企业停业处罚决定通报后,停业期间,公安机关应依法暂停其购买工业酸的审批事项。


  (二)核准产废底数。各地政府要组织环保、公安、财政和检察机关等部门,聘请环保专家和审计机构逐一核查辖区废酸产生单位,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记录、会计账簿和财税票据等进行审计,逐一精准掌握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及其与产品数量、产品单耗酸量、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和再生酸量、铁红产生量等数量关系,特别要核准自行再生酸装置的实际生产能力。自2018年8月10日起,各市政府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涉酸企业审计核查情况和附件19,同时报送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和省检察院。


  经调查研究,委外利用、处置废酸的产废企业,工业酸(以浓度31%的盐酸为例)使用量和废酸产生量的质量比约为1∶1.6.具备焙烧装置自行再生酸的产废企业,每吨酸洗产品新酸耗量(以浓度18%的盐酸为例)一般不超过2.5公斤,废酸处理量与铁红产生量的质量比约为1∶0.14.


  (三)安装智能监控。全省所有产生和自行利用、处置废酸的工业企业,按照《关于建设全省危险废物智能监管体系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112号)和《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数据联网规范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8〕203号)等要求;分别对照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建设标准,安装危险废物智能监控设施并联网;对未如期完成上述工作的,各级有关部门不得为其颁发排污许可证。全省所有集中利用、处置废酸试点单位投运前,按照冀环办发〔2017〕112号文件附件1中经营单位的建设要求,安装危险废物智能监控设施,并按照冀环办字函〔2018〕203号文件规定完成联网集成;对未完成上述工作的,各地政府不得准许其投入运行,各级有关部门不得为其颁发排污许可证。各市政府要按照排查整治和审计核查确定的企业范围,监督、指导辖区有关企业安装智能监控终端,并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开列入安装范围的企业名单;自2018年8月10日起,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安装、联网情况和附件20报送省环保厅。


  四、强力督导责任落实


  (一)成立组织机构。各市政府要对此次排查整治和能力建设工作负总责、具体抓,立即成立涉酸企业排查整治和废酸处置能力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环保、公安、检察院、安监、电力、水利、发改(能源)、国土、规划、住建、财政、交通运输、纪委监委和人民法院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环保部门,由各市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迅速成立相应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目标。


  (二)加强协调调度。各地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站在讲政治、惠民生、保安全的高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各市政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办公或专题会议,协调、调度排查整治和能力建设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调联动,强化联合执法,采取专案经营、提级侦办、指定管辖等方式,强力推进重点案件侦办和失职渎职查办等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声势和合力,确保排查整治和能力建设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另外,秋冬季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各市要统筹推进废酸运输、利用、处置和试点项目建设等工作,避免因废酸积存过多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市要严格依法做好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对逾期未报送材料和填报材料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公开通报批评所涉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工作推进缓慢、推诿扯皮贻误工作和逾期仍未完成废酸处置能力建设任务的,要依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将适时对问题集中、事故频发、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进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解剖式专项督察,组织审计机构和环保专家审计核查其辖区的重点企业,严格追究其党委、政府及部门主要和分管负责同志的责任,同时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综合措施予以惩处,并计入对其环保工作的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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